阳台是楼房的院子吗?
从法律角度讲,阳台不属于您的私人庭院 首先,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概念区分。《物权法》第七十条 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门部位享有所有权;第七十一条 规定,业主对其住所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一般意义上,专有部分是指不与其邻居相通,能够明确区别于相邻建筑物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是指不能明确区分的部分。而阳台显然属于您房屋的一部分,而且大部分楼层的房屋的阳台都是与相邻房间不通的,因此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其次,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以及小区道路,绿地,停车设施等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据此,建筑物的外墙也包括了悬挂于其上的空调外机,而阳台的外墙(即楼体)自然也应该包含在其内。既然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包括阳台的外墙,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自家院子”了。当然,如果因历史原因或设计原因导致你的阳台对外界完全敞开且无实体墙隔挡的话,情况另当别论。
最后,关于你家窗外的一小块地面是否算你的“自留地”的问题。这块地一般也称为“飘台”,在有些老式居民楼中可能会有。因为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各地对这种“违章搭盖”一般都是宽容的,即使查处也不会太严格。但毕竟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既然你不能因为这片小地方得到多少利益,其他人也不可能因为这个给你造成多大损失。所以,只要不是太过分,还是应当给予包容。但如果有人在此搭建房屋甚至用来营业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你可以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