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属于专有还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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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的角度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基于对建筑物的特定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判断一个权利是否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取决于该权利是否具有上述四项权能中的至少两项;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该权利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对于“专有”和“共有”的认定应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是否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主体就同一物各自单独享有某一权项。也就是说,如果仅有一个主体单独享有某项权能,那么该项权能就是专有权;而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的主体共同享有某一权能时,该项权能就是共有权。

第二,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是专属权利或共有权利,要看该项权利能否为所有人单独行使,或者能不能与他人的权利同时并存。如果一项权利只能由其中一人(单位)单独享受,而不能为他人所共享,这项权利就属于私人权利或者说专属权利。如果一项权利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分享,那么它就属于公共权利即共有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般情形下,阳台应该属共有部分。主要依据是,阳台虽然是由业主共同出资建设的,但一栋楼上的业主大多数没有搭建阳台的需要,而搭建阳台又属于相对私密的使用方式,因此绝大多数住户不会同意花费巨额资金来搭建公用阳台。实际上,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设计规范也明确规定了“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无外窗的房间不宜做阳台”。据此,建筑物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通过统一开窗等方式将阳台建造在每一套房屋内,应当视为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阳台属专有部分的情况。比如在别墅中,由于存在独立花园和独立车库等,作为共有部分的公共区域明显小于普通住宅,这时阳台就有可能属于专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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