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别墅?
对中国人来说,可能没什么比在西湖边、苏州河畔、莫干山麓或者泰山之巅拥有一个别墅更浪漫的事了. 一栋美轮美奂的别墅,配上湖光山色或苍茫云海,让无数人心之向往; 但事实上,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以偿。 因为我国《城市规划法》明文规定,城市建成区域不允许任何私人建造别墅类建筑! 于是有人打起了“游击战”的主意—— 在风景胜地周边或城郊租赁一块地,造一栋别墅,以玩赏风景为名,满足住别墅的愿望。
不过这样做也有风险。 早在2012年8月,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在苏河岸畔建别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某投资公司诉称:其在河道沿岸修建别墅,造成土地被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56万余元。 而被告则辩称,事发地段不属于河道,而是在历史上曾形成过自然河道,且原告租用该处土地后擅自加盖房屋,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北侧的一块土地,南侧毗邻苏州河,原系某毛纺厂仓库所在。1999年起,该厂将上述地块租借给某投资公司(当时名为新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经营宾馆。 2007年5月,投资公司在该地块上新建一幢三层住宅,并陆续投入资金进行装修改造等。 但这样一处占地不足50平方米,高逾十米的建筑,却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010年1月,静安区城管执法局认定该建筑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内拆除违章建筑。此后,由于投资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城管局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2010年7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建筑内的物品已经搬空,遂开始拆除违法建筑。但由于部分墙体连接牢固,一时难以拆除,至当月27日才基本完工。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违法建筑的形成和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