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阳台放什么?
首先,在房子还没交付的时候,业主就向开发商提出,将原来的封闭阳台改为开放式,而且不改变建筑外观的设计方案。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改建协议》,对改造的具体要求、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 那么,开发商有没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改造?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原规划设计条件中并没有关于阳台开放设计的限定。也就是说,在阳台的原始设计功能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及晾晒衣物),未经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形式属违法建筑,其签订的《房屋改建协议》应属无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和中登协规定的标准价格;”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建设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双方在《房屋改建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若因甲方(即开发商)原因导致延误工期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即业主)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经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改建协议》有效;开发商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改造完毕的住宅交业主使用,逾期未改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