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阳台怎么处理?
一、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一般应当给予一定的改正机会,对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进行处罚; 二、拆除违章建筑和没收违章建筑物,都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决定,并经告知当事人,并在实践中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又分两种情况: 1.属于违法占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地以外的部分不予查处。 2.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罚款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处以罚款是合法有效的,但所处罚款数额不宜过高。因为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目的主要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获取罚款收入。如果罚款金额过高可能使当事人不堪重负甚至导致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的出现。
在现实中,很多违建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些违建房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因素,也有不同的类型,因此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