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包括阳台吗?
一、房屋是否包含阳台,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七十二条也仅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并未对阳台等作出界定,故对房屋的定义应当理解为包括阳台在内的专有部分的合理解读与理解。 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即以生活常识判断,将房屋认定为包含阳台在内。在王振华诉上海市闸北区华通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日常生活经验,阳台系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商品房所有权的范围。因此,本案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华通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讼争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实务中的判决 关于是否包含阳台的案件,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大致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套内建筑面积加公摊的面积之和,由此得出阳台是套内面积的组成部分,所以房屋应当包含了阳台的全部或部分; 第二种观点是以日常生活的通常解释为基础进行认定:如阳台栏杆已经封闭,成为房屋结构的一部分时,当然应当作为房屋面积予以考虑,但在尚未封闭的情况下,因涉及使用功能的不同,一般不宜全部计入产权面积。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看法,房屋面积应为包括阳台在内的整个建筑空间的专有部分,至于其是否应该分摊公用面积,需根据阳台的具体情况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