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算阳台吗?
按现在的房屋测绘规定,阳台是应该计入建筑面积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新建幢字[1995]第262号)中第三条、第四条对阳台的面积如何划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阳台分为封闭阳台和非封闭阳台两种。 在建筑物的同一垂直面上,封闭阳台无论是凹阳台、凸阳台、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未封闭阳台不论其开放程度如何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具体见下表: 二、关于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也作有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第87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范》中3.0.4条之规定“建筑物外墙外侧彩砖墙、幕墙底板外表面至外窗台板或室外地面之间的距离不大于2.6m且不小于1.0m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况所形成的阳台不计入该建筑的公摊面积之中去,即不在分摊范围内(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1.设计用途为机动车停车位的;
2.独立于建筑之外的飘窗、阳台、露台;
3.设计用途为非居住空间(比如会所等);
4.与房屋相连的专用设施用房如设备间、仓房等有上下水但无法独立出入的房间; 5.物业管理用房和小区内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