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维修归谁?
先看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7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明情况,作出结论。 可以看出如果质量问题严重的话是要找质检站查明的,但一般小毛病就不存在这个程序了。
然后看10月8号刚出的《住宅工程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进行了规定: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由于维修可能造成建筑物外观变化的,应当征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三)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案并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上述条款,维修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确实是因为业主自身使用不当产生的损坏,则要由业主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再说说楼主的问题吧,阳台维修到底该谁负责呢?个人觉得主要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分析:
第一、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是阳台的主体部分还是装饰部分脱落了?如果是前者那自然是由开发商负责,而后者则要看是谁安装的?安装时有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
第二、关于阳台的维护和使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参照物业企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督促当事人按规定改正,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场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感觉这应该是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另外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小区而言,不管是不是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物业公司都有义务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因为维修的费用可以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中支出。而一旦超过保修期,就要由业主共同出资来维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