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卫生间保修几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送交有关部门备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许可证标注的施工单位发出工程保修通知书,并进行记录存档: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内出现管道泄漏(包括漏水、滴水)、阀门损坏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出现渗水、漏电、堵塞及其他影响使用的情形;
(五)其他项目,出现产权人认为属于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它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进行保修。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出现缺陷或质量问题,责任明确且符合维修条件的,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免费修复。因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保险期限以外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更换部件时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以依法追偿。因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导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1年。
第十三条 对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某些缺陷,如非主体结构安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所需费用及由此导致工期延期均由责任方承担。但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