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露天阳台犯法吗?
不触犯法律,但是违反城市管理规划,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的。
同时该条规定了可以并处罚款的情形包括:(四)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位置和界限,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露天阳台都属于上述规定的可以处罚的情形,要区分情况而定!对于开发商开发项目时未封闭的阳台,在城市建设中属于应当处理的违章建筑,但一般不予罚款,多予以强制拆除;但对于业主自己购买房屋后自行封闭的阳台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不能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结构外墙面开挖洞、开窗、扩窗,设置空调架、外墙保温板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建筑安全性、耐久性或者外观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之规定,业主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封闭露台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