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赠送写入合同吗?
作为律师,处理过无数的房产纠纷案件,对于你这个问题,可以十分明确的告诉你: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赠予阳台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判断开发商是否违反上述格式条款,就要判断该条款是否免除卖方责任、加重买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赠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俗称“实测面积”)全送的话,的确对买方有利;但如果约定的是“赠送”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在内的公摊面积,就明显是卖方利用其优势地位给买受人设定的义务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赠送”这一文字。
即使双方约定了“送”,也并不意味着就该部位的所有权完全归买受人所有。 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使用权两个方面。
一般而言,阳台属于结构上的承重构件,属于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有顶的阳台除外)。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卖方是无法随意将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部分私自附赠给买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