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阳台开门是违建吗?
如果该一楼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也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则该一楼业主擅自在原建筑的外墙开门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其将不能获得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该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在一楼业主提起诉讼时具有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那么该合同还是有效的。 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对于一楼房屋开大门是否违建的判断标准,首先应看建设行为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其次要看小区的建设是否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如果有批准的,就不算违章建筑了。 如果没有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外立面进行改造并加建了门,就属于违章建筑了。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经依法定程序作出。如果当事人不服相关决定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提起行政诉讼。
1、《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基础,以下列原则为准则: (三)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考虑社会危害的程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筑。 综上分析,您可先向当地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他们进行现场查看后决定是否对一楼业主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