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建筑面积吗?
阳台,顾名思义是指建筑物中的竖向平面突出部分。从建筑空间的角度看,它是房间向室外延伸的“户外空间”;而与户外空间相连通的竖向凸起结构则被称为“悬挑露台”或“飘板”——当然它们也可以与户外的空间完全分隔开来,成为封闭式的“凹阳台”“凸阳台”和“封阳台”。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对于具有结构构件的、能够独立使用且具有围护结构的阳台,应计入总建筑面积之中[1]。但由于一些地区对“结构”的定义存在争议,在具体应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某地规定“装饰性花架不得按阳台面积一半计算”,但实际工程中却出现了按全面积计算的例子(见下图);又比如有文件规定“雨棚不计入建筑面积”,可某些项目却在施工图审查时认为雨棚是计面积的[4][9]……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4.2.4条的规定,居住建筑的阳台不应作为公共楼梯或公共走廊的一部分 [3],所以它应该属于套内面积的范围之内才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区都只将“外悬式阳台”列为“套内面积”来计算(即未计入容积率的面积)[1][2],而没有纳入容积率考核范围的部分阳台反而被当成了赠送的面积来处理… 那么,有没有可能把这部分面积也计算进“公摊”呢?我觉得可以试试用“产权分摊系数”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指标最早出现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填发说明当中(如上图所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代表外墙水平投影总面积;B则为套内使用面积总和加阳台建筑面积之和;C则是共有建筑面积总和减去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把C理解为整栋楼的“平均公摊率”(或者说是每户的平均分摊系数)——当它的值越大的时候就意味着各户的公摊比例相差越小;反之亦然。 而当我们要考察某个楼层的“公摊情况”时,只需要把它与上述三数相乘即可得到结果(如下图)!